深圳游艇租赁市场调查第三部分
来源: 深圳游艇租赁服务网   发布时间: 2019-03-14 10:48   178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笔者在前两篇文章:“深圳游艇租赁市场调查第一部分”和“深圳游艇租赁市场调查第二部分”,谈到游艇租赁的现状和正名的重要性。至于应该如何给予正名,制定的管理规定能不能适应游艇租赁未来的发展,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状况。而法规的制定应该多听听一线人员的意见,否则不接地气将无以为继,对于那些完全没有接触一线和没有了解游艇租赁市场的专家意见则应慎重对待。
那么,游艇租赁管理的重点在哪?
一、保障安全
前面谈到,因为环境的原因,游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于非自用的用于租赁的活动,保障客人安全不应仅仅只是运营者的责任,更应是所有参与者共同的责任,包括客人,也应积极配合!
二、遵守市场规律
游艇租赁涉及整个产业链,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制定游艇租赁管理法规的初衷是希望能把游艇租赁的蛋糕做大,但也必将产生利益分配的问题,所以,管理法规应该根据市场规则,制定公平的游戏规则,利益诉求则应由市场去调节。
三、管理从监管转变服务
游艇租赁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每个相关的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办法,但目前更多的是监管,而不是服务。由于基层单位的管理压力太大,“出事谁负责”成为基层管理部门监管的“宝剑”,往往容易造成管理部门与行业的对立。从目前相关的游艇法规可以看到,游艇有严格的检验制度,驾驶人员有严格的培训机制,游艇租赁是用于休闲娱乐而非交通工具,游艇没有改变私人使用的属性,管理部门完全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从单纯的监管转变为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四、借助协会的力量
再完善的法规,也需要行业的自律,才能更好的与管理部门配合,保障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对于缺乏自律的害群之马,除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借助协会的力量,让违法者违法的成本更高。再者,通过协会,也将能更好的宣传相关法规,让行业与管理部门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反映行业的述求,促进行业的发展。
在保障人员安全,促进行业的发展的大前提下,作为游艇租赁的管理法规,应针对游艇租赁的特点,在现有的法规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经营主体
制定明确的经营主体条件,保障客人的利益。以公司化的运营提升运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有利于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更好的保障客人的安全与利益。但也必须看到,明确经营主体的目的是为了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时,更有利于追责。同时,对于运营主体,门槛也不能太高,一旦明确运营主体的条件,还可以通过市场调节,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游艇租赁行业,让市场百花齐放,从而做大游艇租赁市场。
二、运营游艇
从现在的游艇法规可以看到,游艇的检验标准是相对比较高的,完全可以满足现有游艇活动的需求,观察已经发生的游艇事故,由于游艇质量原因导致的事故相对很少。因此,针对游艇租赁使用的频率更高,人员活动的更多的特点,在现在的游艇检验法规基础上,可以增加游艇检验的频次,适当增加消防救生设备,满足游艇租赁运营的需要,但却没有必要以所谓的安全责任为由,过度的增加运营者的成本投入,特别是非必要的投入,避免提高运营门槛。
三、驾驶人员
由于面对的客人众多,且客人对于游艇安全的意识较为淡薄,这对于租赁游艇的驾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实际上,不同持证人员的业务能力相差较大,这对于游艇安全特别是租赁游艇的安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法规应该针对不同的运营船舶,增加适当的要求,如增加驾驶人员的海上救生能力,设定一定的资历条件,制定适当的惩罚标准等,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从而确保游艇与客人的安全。而确定标准的审核和管理机制,反过来也可以保障驾驶人员的利益。
四、商业保险保障
游艇活动受到天气、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影响,想要完全杜绝安全事故是不可能的,不同的经营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不相同。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游艇安全的责任追究也更加复杂,为了保障客人的权益,商业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保险的介入,更方便事故的处理,减轻各方包括管理部门的压力。但由于游艇保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船东购买的保险存在着不同的保障条件,如对第三者人员赔偿标准等,存在差异,法规应该明确类似赔偿的最低标准,以保障乘客的利益。
在深圳,游艇租赁运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市场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法规应该如何去平衡就显得相当的重要。一方面,应尽可能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排除妨碍行业发展的障碍,增加更多能促进行业发展的因素;另一方面,在能保障安全、规范市场的前提下,不要过多的设置各种条件,以免增加运营成本影响行业的发展。深圳的游艇租赁走在全国的前面,制定规范的法规,也将能促进其他城市游艇租赁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借助粤港澳大湾区的机会,做大深圳游艇租赁市场指日可待,促进游艇业的发展,就看深圳。